昨日,石佛营小学学生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义务教育收费一案,西城法院作出了一审裁定。法院认为,其要求市教委在管辖区域内实行义务教育免费,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学生家长:学校收费违反《教育法》
该学生父亲周先生介绍,2005年6月11日,女儿到市教委下辖的石佛营小学报名入学时,本应接受强制要求的义务教育,却按照要求支付991元后才注册了学籍。
周先生认为,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法院要求撤销市教委收取费用的行政行为,并在其管辖区域内实行义务教育免费的制度。
市教委:义务教育可收杂费
市教委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取原告的费用,对原告也没有作出任何行为。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之后国务院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
“我们都是代收代缴。”作为第三人的石佛营小学书记解释道,学校收取的费用中,书费要交给新华书店、保险费要给保险公司、校服费要给服装厂……在991元中,只有80元杂费是上交给本学区,并由学区交区财政的。学校是按照规定在进行收费,过程中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院:原告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收费行为发生在原告石佛营小学学生和第三人石佛营小学之间,市教委并未对原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撤销对其收费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
并且,其要求市教委实行义务教育免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石佛营小学学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休庭后,周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裁定结果在意料之中。作为代理人的周先生则坚持表示一定会上诉。
(来源:新京报;作者:吕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