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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委将出台政策 进一步规范股改审批程序

2005年09月23日 08:51

  中新网9月23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在22日召开的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会上传出的消息称,国务院国资委将于近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审核程序事项补充通知》,商务部即将出台外资法人股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其他相关部门也将就各自管辖范围内涉及的股改事项,分别出台相关政策。

  据悉,这一消息是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股权处助理调研员曹录波,中国证监会股改办成员、北京证监局局长助理安青松22日在工作会上透露的。

  曹录波在会上表示,先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46号文)制订时,股改还未全面铺开,即将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审核程序事项补充通知》,将对“三上三下”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所谓“三上三下”程序,246号文这样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须征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原则同意;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前,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后,由持股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曹录波介绍,《补充通知》将增加填写确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的程序。在方案提交交易所前,即“一上”时,国资委改口头同意为书面材料,提供《备案表》,将国有控股股东与国资委就已经协商确定的具体方案填写表格,由相关各方盖章确认,并将此表提交证券交易所,表示国资委已确认同意企业股改。“二上”时,如对方案不再修改,国资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需修改方案,企业要重新向国资管理机构报告,国资管理机构出具一个对关于方案修改的书面意见,公司在取得这个书面意见后,再公告修改方案。“三上”时,不能再修改方案,及时报国资委管理机构,出具正式批文。

  曹录波说,《补充规定》之所以更加严格和复杂,是为了避免在地方国资委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改方案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确保国有控股股东与所直属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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