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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立法规范语言文字 病历处方等用字将规范

2005年09月20日 10:21

  中新网9月20日电 据人民日报消息,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对汉字的规范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语言文字工作被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轨道,今后乱用语言文字将被责令改正。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企业热衷取洋名等不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现象。吉林省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应当规范使用汉字: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同时,条例对于乱用语言文字的处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等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将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工商、民政、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对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刘亮明)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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