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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权益 中消协吁严查农资经营不平等规定

2005年09月15日 09:19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四日电(记者 刘长忠)一些农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种子外包装上单方面标出声明或告示,强迫农民“购种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做发芽试验,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规定“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等不合理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称,这些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其目的就是逃避法定义务,转嫁风险,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农民的负担。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重庆市消委会今天联合在北京通报“二00五年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针对农村领域挑战农资经营中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挑战不平等的农资格式条款,目的是提醒农民,不能因这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的存在,而失去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要学法、懂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种子应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购买时应索要发票、信誉卡或购买凭证,发票上应注明购买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种子等级。不要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留存种子少量原品。如果购买和使用的农资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收集和携带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申诉或去消协投诉。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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