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国际刑法专家:洗钱已成维护腐败重要手段和工具

2005年09月15日 08:59

  中新网9月15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长期致力于反洗钱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沙平说,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法,立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实施层面上都有欠缺,已经远远不适应洗钱手段和技术不断现代化、洗钱犯罪的跨国性和国际性进一步提高的现状,加快中国反洗钱立法进程已经刻不容缓。

  作为国际法学者,邵沙平建议全国人大进行反洗钱的立法时,按照中国已缔结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有关洗钱罪的建议,将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严重犯罪都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当务之急是要将严重危害中国法治环境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金融欺诈等金融犯罪列为上游犯罪。”邵沙平说。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邵沙平教授就开始将控制洗钱与反腐败结合起来研究,她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腐败者越来越多地通过洗钱的方式隐瞒或掩饰其通过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获取的犯罪收益。中国已查证的贪官外逃后在国外购买豪华汽车、别墅的情况说明腐败者利用洗钱的方式隐瞒或掩饰其犯罪所得,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的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洗钱保护腐败,腐败又推动了洗钱。“在一定程度上,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和破坏经济秩序的工具,要有效惩治腐败,必须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

  她认为,中国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缺乏专门的权威法律。目前中国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分散涉及,而实际上,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部门,需要这些部门联动协作,这不是一些部门规章所能约束的。

  二是有关洗钱罪的定义存在不足。中国《刑法》对洗钱的定义是,将与洗钱有关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个定义不能反映国际反洗钱法的最新发展——利用反洗钱措施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因为在与资助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洗钱情况下,并不是被清洗的资金来源于恐怖主义犯罪,而是它的去向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比如流入恐怖组织的账户,至于资金的来源是否非法则是不予考虑的。

  另外,中国《刑法》将洗钱的犯罪心理限定为故意,要求被告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发生洗钱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被告人“明知”相当困难,这会导致大量洗钱罪犯逃过法网。

  三是配套法规中也存在很多盲区。例如,对于追缴赃款,中国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赃款的流向多种多样,出现了投资建厂、购买股份、合作开发、购买经营权等许多新的洗钱方式,追缴这些“黑钱”缺乏法规依据。再如,现有反洗钱法规,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没有涉及,对现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缺失对这些“易于洗钱领域”的法制监控,会直接削弱中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中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基本空白。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洗钱势必伴生发展。中国应从控制洗钱的角度,加强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王亦君)

 
编辑:邱观史】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