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房主丢失收据房产商拒开发票 开发商法院败诉

2005年09月12日 16:35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中国建设报报道,购房人支付房屋预售款后,房产商仅出具收据,称今后可以凭收据调发票,因购房人收据丢失,房产商据此拒开发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向购房人毛先生出具发票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

  1997年7月,毛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住房。在交了近60万元购房款后,房产公司向毛先生出具一份收据,言明日后房产公司大产证办出后,毛先生再凭收据调换正式发票去办小产证。可是,毛先生的收据于1999年12月丢失。2001年11月,房产公司办理了初始登记的大产证,于是毛先生来到房产公司,说明原有收据丢失,希望房产公司根据存根向其出具正规发票,以便办理房产证。但房产公司却认为,购房发票必须凭收据换取,毛先生现遗失了收据原件,应承担房产公司另行开具房屋发票的税额,否则就是让房产公司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因而拒绝向毛先生出具发票。在交涉未果后,毛先生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收取了毛先生支付的房款,理应出具正式的销售发票,并协助毛先生办理产权证,这是房产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至于房产公司承担的税额问题,因房产公司原先向毛先生出具的收据并非税务机关的正式收据,法院不予采信。(文杉)

 
编辑:吴歆】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