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正式施行。军队文职人员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军队力量构成和用人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改革,是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文职人员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建设高素质的军队文职人员队伍,实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条例是在总结中国军队文职干部制度十几年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军经验的基础上,基于中国人才市场已经基本发育成熟,社会人才资源空前丰富,国家在事业单位也试行了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共9章55条。具体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主体的称谓上,条例中所规定的文职人员是:由军队聘用并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其次,条例所规定的文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条例规定文职人员的来源渠道是:面向社会人才市场进行公开招聘,即:只要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的社会人才,都可以按照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聘。
最引人关注的是,条例强调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职责,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其待遇,以及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聘用双方争议等,以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和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
关于聘用的范围和基本条件,文职人员条例规定: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为了适应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的需要,根据军队的特殊性和岗位职责的需要,文职人员条例规定了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资格条件、学历条件、身体条件,被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以及文职人员在岗的最高工作年龄。
关于聘用关系的建立、终止与解除,条例规定,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需要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同双方在聘用关系中的行为。文职人员条例参考了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内容,结合军队工作的特点,对聘用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期限,以及聘用的程序都作了规定。包括: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组织答辩和评审等。
条例还重点对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都有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在岗期间患职业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形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在参加作战、军事学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军队的现行管理体制,并考虑到文职人员履行的是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岗位职责,对文职人员应当适应军队需要,按照军队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以保证军队形成战斗力。
为此,文职人员条例一是规定了文职人员工作的管理体制: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二是规定了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聘用单位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三是规定了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军队各级机关的监督职责:聘用单位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军队各级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四是规定了文职人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为了保证军队需要的各类人才聘得来、留得住,文职人员条例对文职人员的工资、住房、保险、退休、抚恤等问题,依据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政策作了规定。
关于工资,条例规定:“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关于住房,条例规定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
关于保险,条例规定:“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人事部门规定。”
关于抚恤,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退休,条例规定:“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姜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