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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

2005年09月09日 18:25

  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电(记者 贾全欣)国务院国资委今天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人士表示,八月二十三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作了总体部署。此时国资委发布《通知》,主要是具体贯彻落实五部委意见。

  《通知》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在充分借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通知》还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发展后劲,兼顾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要注意平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通知》还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相关审核职责作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就《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作出上述职责调整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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