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9日电 《中国经济时报》今日载文指出,随着9月27日这一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听证的日子越来越近,人们关注的焦点似乎越来越多地转向了听证及本次修改内容背后的问题,其中,个人所得税制是最核心的问题。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谈到个税改革初步构想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但是这次个税法修改却没有提及到这一问题,官方和学者都认识到了一点——“不是不想改,而是条件不成熟。”
应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均表示,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中国个税改革努力的目标。
这种观点很早就有学者提出,在大部分学者中也形成了共识。因为目前中国实行的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分类征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稽征成本,但却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征税的原则,但其弊端是征税繁琐,易造成偷漏税机会。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两种模式的弊端,又能发挥两者的优点,且是国际上的主流模式,应该是中国个税改革的目标。
但两位学者也提醒,实行此种模式需要诸多条件,包括各种个人的收入要更公开,更透明;银行存款要实行名副其实的实名制;要加强征管力量;收入计量要更全面等。这些条件在目前的中国还未成熟,因此,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仍将是今后努力的目标。
调整九级累进税率结构
除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外,九级累进税率结构的合理调整也是关注的焦点。刘剑文认为,中国的个税税率级次太多,应该考虑根据中国的实际改为五级或七级。汤贡亮认为,目前前三档是纳税最多的群体,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大致在这一块。如果要更好地、相对地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就应该适当调整九级级距。他建议把现在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合为一档,边际税率定为5%;边际税率为15%的一档调为10%;45%的一档调为40%。
对于生活费用扣除额是否应一刀切的问题,汤贡亮认为从法律上讲,中国的公民不管是生活在东部地区,还是生活在西部地区,税收负担都应该尽可能接近。人们的生活费用在一个时期应该是基本接近的,虽然客观上有差异,但是为了保持税负的统一性,也为了尽可能使纳税人的税负比较公平,统一的费用扣除额相对更公正一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夏杰长也表示,中国的税收特别强调税政、税权的统一性,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是相对正确的做法。
费用扣除额定为1500元是否合适
把生计费用扣除额上调,是得到人们基本一致肯定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倪红日表示,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赋,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就会降低。在宏观层面上,如果扩大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就会促进消费。虽然如此,但老百姓们喋喋不休的议论焦点还是在1500元的扣除标准是否适当。汤贡亮认为,定在1500元到1600元左右可能较为适宜。
但夏杰长表示,1500元也是低的,因为从国际惯例上讲,扣除标准应该是人均生活费用的1.5倍。但为什么不提到2000元,只调到1500元?一个重要原因是,任何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据初步测算,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个人所得税一年要减少200亿。
夏杰长同时指出,考虑到医疗费用在人们生活费用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个人所得税大的方案出来以后做细化时,必须考虑到医疗费用的特殊性。另外,考虑到人的发展问题,个人所得税对弱势群体一定要有特殊照顾,对这部分人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的区别。
此次修改还规定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专家们都注意到,迄今为止官方还没有关于高收入的具体界定,而且高收入界定难以体现群体内差异。此外,如何达到预期目的,也还有难度。刘剑文建议建立一个纳税档案,对高收入者进行定期监督。还可把纳税人的信用划分等级,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并对外公布。夏杰长则建议一方面要建立惩罚机制,高收入者如果逃税,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大,一定要强,使偷逃税者望而生畏;另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维护纳税人包括高收入纳税人的权益。(孙汝祥 黄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