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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公示 部分业主将补交

2005年09月07日 19:14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建委今天公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征求意见稿指出,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此前业主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余额,或按其他方式归集的维修资金余额,可冲抵维修资金应交纳数额。业主应将资金交到业委会开户银行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内。(洪燕杰)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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