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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助学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05年09月07日 11:26
澳门的陈劲草热心资助广西贫困女生周彤(化名)上学,一年多时间就寄来了1.2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周彤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否则双倍返还资助金。面对这份爱心,周彤备感压力,终于背着资助人离开了学校。陈劲草一纸诉状将周彤一家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协议双倍返还资助款。(见9月6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迄今为止出现的第一起捐助人状告被捐助者的民事争议案件,舆论对此事的关注显然超越了案件本身。围绕着该案件的争议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人认为错在周彤,既然当初订立了协议,作为被捐助者就应当履行协议,有违约事实就应当双倍赔偿;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错在陈劲草,作为捐助者不该带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对受捐者提出过高要求,否则会让被捐助人不堪重负。   这种争论与几天前引起争议的郑州航院“贫困生不能用手机”事件极为相似。郑州航院规定,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学校补助的,必须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使用手机。舆论普遍认为,对于接受资助和补助的贫困大学生来说,校方要求他们节俭一些、艰苦一点(比如不抽烟、不喝酒)无可厚非。毕竟,不正当的花费和奢侈性的消费会加剧他们的困境,亵渎资助者的同情,更不利于他们完成学业。但是,如果规定扩大到限制贫困生的正常消费领域,就缺少了人性化关怀,成为一种歧视性规定。   目前,有关贫困生究竟能不能使用手机并没有结论,现在又出现了资助人状告贫困生事件,两起事件都指向一个共同的问题:捐助者和被捐助者的权利、义务边界究竟在哪里?   有关捐助者的义务事实上早已约定俗成,就是必须根据自身的条件向被捐助者提供所需要的资助,这一点无须争议。争议在于,是否因为拥有捐助行为就可以向被捐助人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的限度在哪里,在什么限度之内是合理的?同时,作为被捐助者,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是否应该努力完成捐助者的要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履行捐助人提出的要求?   这些困惑,都需要法律予以回答。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始终缺乏一部“教育资助法”。通过法律形式,对各种教育资助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资助者和被资助者彼此的权利、义务,使资助者和被资助者之间建立一种明确的契约关系,这在国外非常普遍。   日前,随着新学年开学而来的是大量有关贫困生的新闻,一面是许多贫困学生渴望得到社会资助,一面是一些贫困生不珍惜资助机会,甚至背信弃义,凡此种种都使中国的教育资助事业面临尴尬。这提醒我们,中国应该尽快起草并设立教育资助法。 【来源:潇湘晨报;作者:康 劲】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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