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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市公司股改业务操作指引》有三大焦点

2005年09月07日 10:22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9月6日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简称《操作指引》),对股改的流程和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内容上看,《操作指引》是对《管理办法》中“操作程序”、“改革方案”、“信息披露”等内容的进一步程序性规定和细化,主要突出了三方面的特点。

  突出交易所对股改的指导和一线监管

  《操作指引》突出了交易所对股改的指导和一线监管作用。《操作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也就是说交易所和结算公司需要对股改方案,尤其是创新方案的合规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事先的指导。

  在一线监管作用上,除了监督股改程序的合规性外,还体现为交易所在对股改节奏的控制上:一是交易所有权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二是交易所有权决定上市公司能否延期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三是交易所有权与结算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协商确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交易所对股改节奏的控制,除了需要从股改整体的均衡性角度考虑,还需要从保持市场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既要防止一哄而上,又要防止悬而不决。

  突出了加强沟通

  《操作指引》突出了要加强沟通的特点,在《操作指引》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股改方案制定者与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保荐机构就股改方案的合规性和技术可行性要事先和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沟通,当然出于保密等要求,《操作指引》规定沟通内容不能涉及具体公司名称和对价水平。

  二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要加强沟通。《操作指引》规定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之前,上市公司需明确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时间;公司董事会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实现方式;相关股东会议提供的网络投票技术和时间安排。这主要是为流通股股东参与表决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同时,《操作指引》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采取召开投资者座谈会、举行媒体说明会、进行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沟通协商。征求意见方式的多样化有利于提高沟通的有效性。

  三是股改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要加强沟通。《操作指引》要求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保荐人责任和承诺人责任得到强化

  《操作指引》突出了相关责任的强化。

  一是对保荐人责任的强化。保荐机构除了要对其出具的保荐意见书负相应责任外,《操作指引》还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的措施建议,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是对承诺人责任的强化。《操作指引》加大了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事先防范。根据《操作指引》,承诺人应当加强和披露其对履行承诺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承诺要合法合规,符合自身的能力,也要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承诺人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操作指引》还规定了承诺人在出具的承诺函中必须明确履行承诺的担保安排和违约责任,大大加强了对承诺人的行为约束。

  加强沟通和相关责任的强化,将有利于在股改过程中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对市场将产生正面的政策预期。(蒋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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