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7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会对中国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说,为了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国内法与公约有关的规定,必将作相应的修改。
马克昌举例,公约第三章规定的一些具体犯罪,中国刑法尚未规定,如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有些犯罪虽有规定但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如贿赂犯罪中贿赂的目的物,中国刑法规定仅为“财物”,而公约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又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国刑法规定为四种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而公约规定为“财产为犯罪所得”,对犯罪未加限制。
此外,对与未签订引渡条约国家的引渡问题,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将本公约视为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根据”。这有利于中国对涉嫌腐败犯罪的引渡。
“这些将会推进中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同时将会推动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国际合作,从而有助于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给予应得的惩罚。”(翟惠敏、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