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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拿外逃贪官应突破法律“瓶颈”

2005年09月07日 09:21

  缉拿外逃贪官,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一个重点。正在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如何推动和促进国际合作,让外逃贪官无处藏身,成为关注频率很高的一个话题。此前商务部一份调查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遣返与追赃,已成反腐败的“瓶颈”(8月27日《瞭望新闻周刊》)。专家分析说,各国司法理念和法律具体规定存在的差异,给遣返与追赃带来了难度。

  如何破解难题?专家援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对策。这份于2003年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嫌疑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所得财产。我国已于同年12月成为该《公约》的签署国。

  缉拿外逃贪官,首先要及时冻结涉案腐败财产,断其“粮草”,让他在潜逃国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

  按照《公约》精神,不论贪官潜逃与否,用诉讼来确认、追回犯罪所得财产,应是一项有力的法律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但事实上,一些贪官在潜逃之前就将巨额腐败财产转移到海外,案发后无从冻结。如果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追回犯罪财产,又必须以刑事审判的启动为前提,这在实际操作中就容易陷入一种“无果循环”:因为腐败贪官逃亡在外,无法启动刑事审判——因为没有刑事审判,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没有附带民事诉讼,追缴外逃贪官的赃款赃物无从谈起——因为有赃款赃物的支撑,贪官在国外就过得“滋润”。

  因此,不管贪官在案发前向境外转移了多少涉案腐败财产,最好的方法应当是能够在未经过刑事定罪之前就冻结这部分资金,这样既可以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也能有效断绝外逃贪官的生活来源,真正使外逃贪官惶惶不可终日,迫使其早日回头。

  其次,最终惩处外逃贪官和追回腐败资产有赖于刑事起诉和审判。基于贪官外逃的现实,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受到了关注。但是,由于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无法行使辩护权等权利,所以专家们提出,官员腐败犯罪并出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现象,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应在严格的限制适用范围和规范具体程序的前提下进行——这些前提包括:将适用案件范围圈定为涉及巨额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进行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的公告,督促犯罪嫌疑人归国,如其及时归国可撤销缺席审判;将此类案件公诉机关的审批规格提高,等等。

  第三,既然各国司法理念和法律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给缉拿贪官和追缴腐败财产带来了难度,所以,就必须像有关人士所分析认为的那样:我们应该审视现有的惩腐刑律,赢得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更大空间。更确切地说,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遣返外逃贪官以及追缴外流腐败财产制度。一方面要加快修改国内法,使之与国际公约更加协调,走向共通、融合;另一方面,要积极运用外交、司法谈判等手段,寻求贪官逃往国的支持。

  贪官外逃,受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的财产、人民的血汗,也是社会的公理与正义,对此,法律不应失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明确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修改工作不久将正式启动。我们期望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突破遣返外逃贪官的法律“瓶颈”,断却他们携款外逃的美梦。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丁海东)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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