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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酝酿新动作 无偿赠与住房可能征个税

2005年09月06日 15:28

  中新网9月6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记者5日从税务部门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酝酿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的又一“动作”,将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目前中国对个人之间无偿赠与住房主要征收印花税和契税两个税种,对于个人因赠与而转让房屋不动产的行为,赠与人在转让环节,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价的攀升和平抑房价的税收新政策的出台,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个人无偿赠与住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赠与的行为,从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收损失,实现平抑房地产价格的目的,正在酝酿的具体政策调整可能会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免税范围将缩小

  一是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将缩小。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界定可能将与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即只有两种情况下个人赠与住房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除此之外的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的行为,都要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在新的税收政策调整中,也有可能会规定一个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居住年限。

  个税契税同时收

  二是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将与契税同时征收。现在营业税、契税等房地产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即转让环节的税收要与契税同时征收后,才给纳税人办理产权证书。为遏制虚假赠与的偷税行为,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采取同样的征收方式,即与契税同时征收。

  目前,中国个人无偿赠与住房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缴纳契税的相关规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税率为3%至5%。对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与此同时,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缴纳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黄玉迎)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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