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什么具体制度和措施?
曹康泰: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除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隐患外,还与制度约束机制不健全有关,比如:有的 企业违背自然规律,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安全开采的煤矿冒险开采;有的企业丢掉了一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和工作方法,如煤矿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带班下井”制度;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办煤矿、牟取私利,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坐视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等等。因此,特别规定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
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针对目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增多的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是,带班下井制度。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四是,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五是,公告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
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制止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记者: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有什么责任?
曹康泰: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煤炭生产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应当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能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关键在于落实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为此,特别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是,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未依照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
三是,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煤矿,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有什么责任?
曹康泰:为了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监管的关口要前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监管的重点放在预防事故发生上,从源头上负起监管的责任。对此,特别规定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凡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颁发证照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特别规定发布实施后,在贯彻落实方面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曹康泰:特别规定的发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和全力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定决心。特别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煤矿安全生产重在预防,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反映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规定发布以后,关键在于要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决将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突出事故预防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要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令行禁止。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为了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纵容、支持或者包庇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是,严肃惩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对非法煤矿要坚决查处,对黑心矿主要严厉惩处,对腐败分子要坚决查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分,促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效地实施特别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并做好停产和关闭煤矿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做好特别规定的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宣传特别规定,要让特别规定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为大家所熟悉掌握,使之成为消除事故隐患,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有力武器,为煤矿的安全生产营造一个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