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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赖昌星终将被加驱逐 不断上诉是混不下去的

2005年09月01日 07:38

  8月26日,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局在对赖昌星再次聆讯后宣布,由于没有足够的理由让法官相信他不会潜逃,决定继续对其实施拘留。

  日前,在北京参加“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的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部主任杨诚教授,就赖昌星案件的最新进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2004年2月,加拿大政府专门聘请杨诚作为政府方面的专家证人,对赖昌星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赖昌星拒绝回国的理由不存在

  据杨诚介绍,目前赖昌星已经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诉。在联邦法院上诉庭驳回其上诉请求之后,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赖昌星的最后一个司法程序就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规定,最高法院可以受理或不受理。而只有其受理了,赖昌星才能申请司法复议。是否受理,是否复议,可能在今年年底之前作出裁定。加拿大司法部对赖昌星提出的上诉申请也进行答辩,上诉与否,司法部的观点应该是比较明确的,像这种案件,是不应该受理的。如果不受理的话,那就应该进入行政程序,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赖昌星作为一个进入加拿大的访问者,如果他可以获得难民身份,就能留在加拿大,如果不能获得,那就没有理由在加拿大继续留下来。

  杨诚认为,赖昌星不太可能留在加拿大。现在他之所以请求留下,有这么两个理由:第一,担心会受到酷刑。加拿大法律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规定,如果一个人被遣返回国可能遭到酷刑的话,也不能遣返。这个问题现在还在争论。但是按照加拿大政府的观点,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情况,赖昌星回国之后是不会遭到酷刑的。第二,担心不能受到公正的审判。赖昌星回来会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从程序法上看,赖昌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回来以后肯定会受到审判。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他是会受到惩罚的。杨诚认为,案件本身的知名度那么高,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回来以后会受到不公正裁判。况且,中国的刑事法正在修改,与国际接轨是非常明确的。

  不断上诉是混不下去的

  杨诚认为,对赖昌星案件的管辖权,从法律上讲,中国政府是有的。但是,赖昌星人在加拿大,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中国政府不可能直接干预案件,而只能向加方提供某种协助。譬如,加方需要某种证据时,会向中国政府提出请求,并派人来中国取证,中国政府实际上是起配合作用。

  当然,中国政府也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最后的决定权还在加拿大法院。在司法独立的加拿大,我们发现,政府对于赖昌星案件很少发表公开意见,因为行政当局在任何案件审判结果出来之前所发表的任何意见,都有干预司法独立的嫌疑。

  杨诚对赖昌星案件的结果进行了预测:赖昌星的这次上诉,如果今年年底之前被拒绝,被驱逐出境,他又可以申请司法复议。如果他还有一次复议请求,那么还会拖一段时间。但是,这样的可能性非常小。赖昌星再玩下去,可能再拖一段时间,但是对于他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只有他的律师继续挣钱,到最终关头,他必然还是要被驱逐出境的。如果赖昌星聪明的话,就应该选择回来。他如果能把潜逃出去的钱财返还一部分,与当局比较合作,相信会得到公正审判的。

  杨诚说,赖昌星对加拿大的法律看不清楚,以为只要不断上诉,就能混下去,这实际上是不太可能的。与其赖在加拿大不走,惶恐不安,动荡辛苦,不如早日回国接受审判。

  杨诚认为,中加两国政府的立场是非常一致的,应该说都想尽快将他遣返。

  中国司法改革要与国际接轨

  杨诚表示,现在,跨国逃犯案件不少,从中国挟款外逃到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数惊人,目前也没有一个完全的统计。

  实际上,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还存在一些疑虑。西方国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对于非暴力犯罪不判处死刑。而中国的刑法中,一些非暴力犯罪,如像赖昌星这种严重的腐败分子,是可以判死刑的。国际上,对于非暴力案件的判处,一般是认为不能判处死刑的。这在国际上无可争论。而中国刑法对于严重的非暴力案件可以作出死刑判决,这成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无论引渡还是遣返,这个障碍如何克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但是,这样一来,最后就变成,每引渡一个人回来,就必须要保证不判他死刑。这发出了一个奇怪的信息:即犯罪分子只要逃到其他国家去,中国政府就很可能保证不判他死刑。即使被遣送回来,也能保住一条命。对于那些逃不出去的人来说,这是否公平呢?这很可能鼓励犯罪分子往国外跑。

  杨诚指出,中国的司法改革要加速与国际接轨,符合公正审判的标准。中国现在关于法律援助的条例中,能够保证提供辩护律师的只有很有限的几种罪行,如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定会有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10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法律援助方面的保障体系。在资金方面,中国政府提供给法律援助的开支,只相当于加拿大在此方面国民人均开支的1/200。加拿大政府的法律援助经费是一年人均拨款20加元,中国人均1分加元,也就是6分人民币。这种不能保障辩护权的情况,必然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杨诚最后说,法律改革也好,增加资源配备也好,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非常迫切,否则中国在与外国进行司法合作时,就可能受到影响。到目前为止,中国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没有签订过一个引渡条约,障碍就在此。改革国内法,使之与国际公认的标准全面接轨,是成功合作的前提。 (来源:中国青年报;记者 杨亮庆 实习生 任沁沁)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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