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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控奸淫幼女蒙冤入狱 坚持上诉6年终获清白

2005年08月31日 09:33

  中新网8月31日电 据大河报报道,6年前,19岁的河南禹州青年王俊超被指控犯奸淫幼女罪获刑9年;6年中他从未放弃过申诉,两位律师向他伸出援助之手;6年的等待,终于等来了清白,无罪释放后,一家人相见泪如雨下。昨天下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正式宣告王俊超无罪,他随即被当庭释放。

  6年前被指控犯奸淫幼女罪入狱服刑

  1999年6月15日,农历五月初二凌晨,大地一片沉寂,禹州市花石乡蜂王湾村被茫茫夜幕笼罩。

  此时,一个黑影幽灵般在村外游荡。当他走到村民王天欣家菜地准备偷些菜时,发现看菜房子的门虚掩着,便蹑手蹑脚进了屋,借助微型手电筒的光把屋内扫视了一遍,看到王天欣夫妇住在一边,另一边的床上睡着一个老太太和一个小女孩。“黑影”对熟睡中的小女孩动了恶念,他走到床前轻轻抱起小女孩,向屋后的山坡走去,路上他用衣服蒙住小女孩的头,并威胁她“敢喊我就打死你!”然后把小女孩放在地上……

  当日凌晨4时,王天欣在山坡近处找到了光着身子、浑身发抖的10岁女儿小菲(化名),当即明白女儿被人欺负了。小菲哭着说:“我没看清是谁,问那人是不是五大(即五叔),他‘嗯’了一声。”王天欣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小菲说的“五大”是自己的堂弟王俊超,就住在离菜房300米远的泵房。

  王俊超在梦中被惊醒,睡眼惺忪地望着面前几乎发疯的堂伯、堂兄和堂嫂,不知发生了什么事。在大家的打打闹闹中,王俊超慢慢听懂了堂侄女小菲被人强奸了,他们怀疑是自己干的。王俊超大声解释他一夜都没有离开泵房一步,绝对不是自己干的。但没人相信王俊超,天色放明时,王天欣向派出所报了案。

  “不管小儿子咋辩解,王天欣他们就是不听,派出所也逼着他承认。超儿受不了轮番攻击,就违心认罪了。”王俊超的父亲王德昌后来回忆说,当时王俊超刚满19岁,从未经历过在派出所的场面,只得顺着审讯人员的意思,做了笔录。随后,王俊超被关进禹州市拘留所。

  1999年11月2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俊超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应予以严惩。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俊超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入狱几载”强奸犯”申诉引起律师关注

  1999年12月15日,王俊超被送到了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王俊超入监后即向监狱干警陈述了自己受冤的经过,明确提出申诉的请求,他几乎把所有劳动之余的时间都用在了给有关部门书写申诉材料上,一次次上交、寄出,但一次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003年10月10日,郑州监狱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在押服刑罪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王俊超入狱几年来一直不停地申诉,引起了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张军杰、申改红的注意,他们对王俊超的申诉理由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此案疑点颇多。在征得监狱领导同意后,2003年12月18日,张、申二人行程300余公里,到禹州市查阅案卷,走访村民。在这次调查过程中,两位律师意外地发现一个重要线索,与王俊超同村一个叫王雪山的男子因犯强奸幼女罪负案在逃,正在网上通缉。经查,王雪山的犯罪手段、选择环境、侵害对象与王俊超案极为相似。

  两位律师如实向监狱领导做了汇报,并于当年12月21日写出了《王俊超申诉案调查情况概要分析》,认为王俊超冤狱可能性极大。2004年1月29日,他们以郑州监狱的名义向禹州市法院寄出了申诉材料,提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这份翔实的《分析》中,记者看到“王俊超冤狱可能性极大”的理由包括“定案的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审讯王俊超时有诱供情节;王犯的口供与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矛盾”等,最为关键的是,《分析》认为“从时间上推断王俊超不是真正的凶手”。然而,2004年7月22日,禹州市法院却以“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由,下达了[2004]禹刑监通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俊超不得不继续申诉,继续等待。

  出现转机同监男子愧疚坦承自己罪责

  2005年初,王俊超申诉案终现曙光。

  曾因强奸幼女畏罪潜逃的王雪山被新密市警方缉拿归案,被禹州市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于2004年8月5日被送往郑州监狱服刑。2005年春节的一天,监狱给在押人员改善生活,在往厨房送饺子途中,王俊超和王雪山不期而遇。王雪山首先问:“你是不是禹州蜂王湾村的王俊超?”王俊超在狱中服刑,与外界隔绝了近6年,对王雪山的印象已模糊不清,也是出于对陌生人的警惕,忙避开王雪山的目光,低声说:“不是,你认错人了。”王雪山又靠近一步说:“听说他强奸了他的堂侄女,这事不是他干的。”回到监舍,王俊超越想王雪山的话,越觉得不对劲,连忙向张军杰做了汇报。监狱领导极为重视,决定提审王雪山。

  2005年5月10日上午,王雪山接受了张军杰、申改红两位公职律师的问询。在王雪山签字画押的调查笔录上,他承认了自己于1999年6月15日晚强奸小菲的犯罪事实,并说“没有人威胁我、利用我或有替别人顶罪的想法”,“我是真心悔罪,我有良知”。

  采访中,记者还看到了2005年5月5日王雪山写的一份《自首材料》,经核对王俊超案卷,王雪山供认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与事发当晚情形完全吻合。在《自首材料》中,王雪山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听说那个男孩(指王俊超)被抓走到判刑,我心里感到很内疚,很对不起人家。那罪恶的一幕始终在我的脑海里散不去,痛苦一天天折磨着我,使我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今天,我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交(代)给政府,也是我内心长期以来最真实的解脱……”

  案件深思:公、检、法未认真履行职责

  王雪山的供述,使王俊超申诉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2005年5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责成许昌市中级法院立即报送王俊超相关案卷;5月12日,禹州市法院副院长杨维平、刑庭庭长吴延成到郑州监狱,提审王俊超和王雪山;5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纪检委及九处召开联席会议,指示许昌市公安局纪委调查此案;6月1日,王俊超收到了禹州市法院于5月25日做出的《再审立案决定书》,“裁定”此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7月7日,张军杰接到被害人小菲的来信,信中充满了对堂叔王俊超的内疚之情(“我原谅不了我自己”),和对真凶的痛恨(“不管我承担什么责任,我要杀了他”)……由于种种原因,8月26日庭审结束后,记者没能与两位公职律师谋面。

  昨天,关注此案的原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焦政简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从本案情况看,主要是按被告人王俊超的口供定案,“早在20年前,我国司法机关就已成功使用的并且应当使用的DNA鉴定技术根本没有做,就是一般的血型鉴定也很马虎,或者没有做。办理本案的公、检、法人员为什么忽略了这个关键问题?令人深思啊!”焦政简说,从这个案子中,也看不出公、检、法三机关有任何相互制约的情况,均未能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

  无罪判决让他失声痛哭

  昨天下午5时17分,此案再审结束,整个庭审过程时间很短,仅20多分钟。

  据了解,再审现场仍设置在郑州监狱,除张军杰、申改红两位辩护人和王俊超外,禹州市法院和禹州市检察院的6名办案人员也出现在法庭上,其中,审判长由禹州市法院一名副院长担任。

  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5)禹刑再审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俊超犯奸淫幼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院(1999)禹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王俊超无罪”。

  王俊超说,当他听到被宣告无罪的判决结果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失声痛哭。然后,他朝着法官和律师深深地鞠躬,一句话也没能说出来……

  亲人团聚热泪流不尽

  昨晚7时30分,王俊超的父亲王德昌带着家人来到郑州监狱。

  透过夜幕,当距离百米之遥的王俊超看到父亲的身影朝他蹒跚走来,他快步跑上前去,像个受尽委屈的孩子一样一下子扑在父亲怀里,号啕大哭。身旁,搀扶着父亲的王俊超的大哥和大嫂也围拢过来,王俊超一手搂住父亲的脖子,一手揽过大嫂的肩膀,一家人泣不成声……

  王德昌说,他中午接到禹州法院的电话后,就急忙包个车来接儿子回家。“是无罪判决吗?我看看。”借助微弱的路灯光,老人一遍遍翻看判决书,确认无疑后忍不住再度哽咽:“下一步,我们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孟冉文)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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