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性骚扰”首次被写入《妇女权益保护法》得到舆论广泛赞同,而日前该修正案草案专家组向媒体透露,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内容最终未能保留,专家组成员对此表示遗憾,并希望相关的劳动权益保障法中能作出相关规定。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成员李明舜教授说,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偶发性的,而职场性骚扰是长期性的,对当事人精神伤害的程度更强。因此,用人单位的规定往往会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家的性骚扰法律规定更有效用。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成员杨大文则指出,本次修订在反性骚扰上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但是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有配套规定。他说:“首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后,地方性法规也将做出相应变化。希望各地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制定出一些更细化可操作的规定。其次,希望“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内容能够见诸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这样配合起来才能形成“合力”,贯彻此项规定。”(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