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 片|图片库|时 尚
汽 车 |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辽宁打黑建立民警追责制 充当保护伞辞退再追责

2005年08月05日 09:20

  中新网8月5日电 法制日报引述辽宁省公安厅消息称,该厅日前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切实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涉黑涉恶问题,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规定》明确提出“对涉黑涉恶案件通风报信、包庇或者纵容,充当保护伞的公安民警,一律先行辞退,并根据情节予以开除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各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主持全面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分管相关警种、部门工作并负有具体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是指各级公安机关负有直接工作责任的相关警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民警。

  《规定》要求,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而故意隐瞒不报、不查的,对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拒不上报和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或辞退。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在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有以下行为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撤职或辞退:因工作失职或贻误战机,致使涉黑涉恶人员逃脱的;对上级公安机关或异地调警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扰、故意设置障碍的;在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中,失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查结的涉黑涉恶案件,未依法随案移交涉案财物的;其他违反查处涉黑涉恶案件行为的。(霍仕明)

 
  相关专题:网络媒体辽宁行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