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8日电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家住上海普陀区梅川路的周女士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去年一桩没有成功的二手房房产交易而在最近成为被告。
2004年11月,周女士在与上海市普陀区一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看房单》后,去看了一套位于梅川路的二手房。之后,周女士终止了与该中介的合作,通过另外一家中介买下了这套房子。
3个月前,周女士突然收到了该中介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称,周女士违背了《看房单》约定,已构成违约。此约定为,“客户不得以任何名义与我方介绍的业主或者第三方私自签订协议合同,或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否则,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支付本应交付的中介佣金的200%作为赔偿。”
记者调查发现,最近与周女士有类似遭遇的上海购房者不在少数。
中介纷纷打官司减压
27日,记者从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自房产新政执行以来,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二手房居间合同案件增加趋势明显。在今年前3个月,总共只有10件这样的诉讼,而从4月份开始,这类诉讼猛增到了60多件,而且在这众多的诉讼当中,诉讼主体也在悄然转变。
“以前多是购房者告中介,现在完全倒过来了,中介纷纷将购房者推上了被告席。”普陀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感慨,事情的转变极富戏剧性,“这些诉讼中,不少都是去年的老案,现在却被各大中介纷纷翻了出来,所以一些购房者在成了被告后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这些房产中介的诉讼动机值得推敲。”普陀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朱骏坦言,“上海一知名中介的法务人员告诉我,现在他们的业务员没事做,就天天到各区的房产交易中心查自己手中房源的产权转变情况。凡是产权关系已发生转变,而不是通过他们进行交易的,就可能会被扣上‘跳中介’的帽子而被提起诉讼。”
对此,知情人士表示,房产中介近来钟情于“打官司”,主要是为了缓解市场形势转变带来的生存压力。
在二手房市场持续不景气的形势下,上海房产中介交易量逐渐萎缩。一些实力雄厚的房产中介日子也不好过,以中原地产为例,数据显示,3月份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额近4000万元,4月份下降到了1400多万元,5月份则为600多万元。
“现在生意清谈,通过打官司或许还能得到一些收益,能拿多少算多少,总比没有的好。”普陀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透露,在与一些中介接触中发现,不少是抱着这样一种心态来打官司的。
霸王条款购房者可以不买账
对于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拟定的限制性条款的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张耘华法官表示,目前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介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拟定限制性条款并无不妥,只要该条款经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认定有效,由自行交易的委托人按约支付佣金。
第二种意见是,中介公司虽然向委托人介绍了房源,但毕竟未履行全部中介义务,因此,不应认定此类条款有效,但应由委托人向中介公司酌情支付一定费用。
第三种意见是,中介公司向委托人介绍房源,履行了居间服务中的报告信息义务,但并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所以不需支付佣金。
“这类条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义务,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鉴于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因此应由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张耘华总结强调。
上海市美达律师事务所陈世福律师指出:“这类限制性条款是房产中介单方面制定的,有霸王条款之嫌,从法律上来讲,购房者可以不买账。”
不过,陈世福亦表示:“从诚信角度上来讲,购房者也应当尊重中介的劳动,尽量不要‘跳单’,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