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8日电 据北京晨报报道,自从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以来,截至7月26日,共征求到民众意见6515条。其中,90%以上的意见来自网络。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媒体通报了征求意见的情况。记者发现,在与民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中,如小区车库的归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等,民众的意见特别集中而详细。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这些意见将被综合考虑。
焦点一:“车库归属”
规定不全面易惹纠纷
法规原文: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意见集纳:很多群众认为,上述规定不全面,容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纠纷中,该条款经常被房地产商引用,证明自己取得了会所、车库的所有权。有人建议对约定的性质、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例如,房地产商在拟订合同时不得未经告知就擅自把这方面内容加入合同,应征求业主意见,通过协商来确定。
类似的意见还有:政府应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物业费从按面积征缴改为按套、户征缴;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须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将“物业管理机构”改名为“物业服务机构”。
焦点二:“住宅用地使用权”
70年出让期限过短
法规原文: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意见集纳:很多人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和提高房屋建筑水准。有的人主张延长为100年,有的主张为150年,还有的建议取消年限,成为业主的永久性权利。对于申请续期的主体,有人认为应该由业主个人申请,有人认为该由业主委员会申请。而且,如果业主对是否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法律应该有明确规定。对于续期时出让金的价格,有人建议免交出让金,有人建议按当年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减去买房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焦点三: “宅基地转让”
建议不禁止但要限制
法规原文: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意见集纳:一些群众认为,转让物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而且农民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如治病救命、子女上学等情况下才会出卖住房,法律不应进行限制。此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已不是个别现象,简单的禁止不能杜绝这种现象,而且这种行为有利于加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经济交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所以,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不应禁止,而应做限制性规定。例如,对已成为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允许其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对城镇居民已购置的宅基地进行确认和保护,对他们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农民的子女成为城镇居民后,对其父母在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
焦点四:“拆迁征地”
补偿标准应细化
法规原文: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意见集纳:很多群众认为,征地问题直接涉及公民权益,草案依据宪法对征地进行细化规定很有必要。现在草案中对“合理补偿”、“妥善安置”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问题的建议有:规定国家的征收征用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价进行补偿;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人签订补偿合同;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市场价格;被征收征用人得到的安置条件不得低于安置前,其原有收益不下降;安置方案应该得到多数被征收征用人的同意。(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