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科教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上海1300余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内将实行最高限价

2006年08月03日 08:47

  中新网8月3日电 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在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最高限价、明码标价、明细清单等一系列制度,切实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监管,以有效遏止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以自主定价为名,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乱收费的顽症。四项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制度,今年年内将在全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

   四项价格管理制度

  最高限价制度

  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

  为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

  明码标价制度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明细清单制度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李祎/刘海阳)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