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针对媒体将“红包”误以为商业贿赂,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表态,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在催促医生上缴“红包”。该负责人表示,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红包”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8月10日《京华时报》)
我注意到,此前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也有过类似的表述:北京媒体报道该市建立“医疗红包账户”可能是媒体理解的偏差。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主要是针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接受生产流通企业的回扣、提成行为,收受红包不在其列。
显然,卫生部门向来是不把医疗红包纳入商业贿赂来治理的。医疗红包被定性为“不正之风”,也就是说仅仅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其实这是很矛盾的,因为既然医疗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那也就不违法,又何谈“不正”?卫生部门又依据什么来治理医疗红包呢?
从法律意义上说,任何事物都只可能有两种身份,要么合法,要么违法,别扯上个什么“不正之风”———除非它违反了法律,否则我们没有依据判定它“不正”。如果让医疗红包逍遥于法律的大网之外,那么,医疗红包大概只能有一种“合法身份”,那就是作为一种文明存在于西方国家的小费制度。换句话说,是患者向医生的服务表达感谢的一种方式。至少在表面上看来,患者是自愿掏钱的,医生并没有拿枪指着他。事实真是这样吗?
对于卫生部门来说,认定医疗红包属于商业贿赂,还是属于“小费”,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隐藏着另一个问题:是打击医疗红包,还是放纵医疗红包。原因很简单,放弃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局限于职业道德方面的训斥,是不可能会有治理效果的。而且也从来没听说过,有把“小费”当作“不正之风”来治理的。
诚然,卫生部门比较忌讳把医患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商业”,而更喜欢定性为“公益”。但是事实却是,“看不起病”早已成为老百姓头顶上的一座生存“大山”,“公益”根本无从体现,患者和医生之间,不是患者与雷锋的关系,而是绝对的商业关系———医院见死不救的新闻发生得还少吗?
既然是“商业”关系,那么两个主体之间的红包行为,如果不是出于事后感谢的表示,也就要排除属于“小费”的可能,而只能是商业贿赂。只不过,患者送红包所要“收买”的,不是什么非法利益,而是医生采取“非道德行为”的“权力”。因此患者的行贿罪比一般商业贿赂要轻,医生的受贿罪却比一般的商业贿赂更重。医疗红包表现出来的仿佛是一种“主动行贿”,但实际却是一种隐蔽的“主动索贿”,正是因为红包在医疗机构内已经成为惯例乃至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患者才不得不赠送金钱以“收买”操控着自己生命的医生那业已被明码标价的“职业道德”。
我们应该质问这样一个问题:有多少患者送红包是出于一种感谢的表示?然后就可以判断,医疗红包究竟是一种“小费”,还是一种商业贿赂。
(来源:三秦都市报;作者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