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义务教育法》经常被误解———因为它没有说明所谓的“义务”到底是谁的义务。
其实,义务教育也称为普及教育或强迫教育,它是国家以法令政策的形式规定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这里所谓的“义务”,是家长不得让未成年的孩子从事生产增加家庭收入,只能接受政府的强制,将孩子送去接受普通教育。而政府的强制是建立在提供教育经费的“义务”基础上的。
而现在却是政府拥有强制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却没有提供充足经费的“义务”。不但如此,中国的教材是统编的,学费是高昂的,入学是划片的,学完后能否成材,能否自食其力,教委是不负责任的。而对这种体制稍有挑战是会受到教委处罚的。比如最近发生在上海的“孟母堂”事件就是典型。
据说,上海教委认为孟母堂“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端的有趣。
我看,其一、上海“孟母堂”的学生家长就像孟母一样都是成年人,具有对孩子负责的能力,甚至可以肯定地说,她们的素质高于孟母;其二、孟母堂的孩子们并没有从事任何增加家庭收入的生产活动,所以该《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并不适用于孟母堂。
上海教委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理解为垄断生源的法律了。而且,这种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家长为孩子选择接受那种教育的自由和权利。
现在我们的义务教育已经演变成了知识生产线,孩子就像这条生产线上的产品,别说自己,连家长都没有了选择权。《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6日消息:父母让女儿吃兴奋剂助学,考上重点患药物依赖症。其实孩子对药物的依赖源于家长对“高考是唯一出路”的依赖。而这条生产线上扼杀了孩子多少选择权,扼杀了孩子多少自主创新能力,谁知道?谁负责?
幸好当年孟母没有受到教委的行政干预,否则她也培养不出如此伟大的思想家。我并不赞同“孟母堂”的家长对孟子学问的过分崇拜,但他们应具有自由选择学习内容的权利。只要公民都具有自由选择学习内容的权利,像春秋战国时期那样,中国才能出现伟大的思想家。(来源:新快报;作者:邹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