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为中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制度规定。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说,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办学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义务教育实施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的《义务教育法》把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个根本的指导思想。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公平的基础,义务教育则是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基础,所以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经费要接受审计和监督 不得侵占和挪用
信春鹰说,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新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她说,新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学校。“新法还规定了要设立扶持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因为现在义务教育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比较薄弱,要有专项的基金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
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这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义务教育经费要接受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信春鹰说。
上学“难”和“贵”的主要原因是教育资源不均衡
李连宁说,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但是不同区域的老百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上学“难”、上学“贵”表现在农民工子女在城里上学“难”,而在城市里面,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则主要体现在择校。
他说,对农民工子女在城里上学“难”,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当地政府要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而城市居民现在关心的是孩子上“好学”,就是上一些优质学校难的问题。要通过扶持薄弱学校的质量,规范办学行为,让每一个孩子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来促进整个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均衡发展,从而解决老百姓关心的上学“难”和“贵”的问题。
李连宁说,均衡发展有几个误区需要注意克服。一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均衡化。现在日本、韩国教育的平均化已经显现出它的一些弊端,我们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的是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而不是“一刀切”。二是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还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第三,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来,而是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上去。
重点校重点班将成历史 政府要促进学校缩小差距
信春鹰说,新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从本质上来说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李连宁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形成有历史原因。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教育资源还严重匮乏的时候,国家采取了扶持一批重点学校的措施,为“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教育部就已经明确不再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但是长期形成的这样一种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保持着重要地位。
从现实情况来看,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在相当一段时间仍然存在着一定差距。另外,由于独生子女的原因家长普遍希望自己孩子能受到良好的教育,所以,家长选择好的学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从政府来说,并不是要把好的学校的办学条件拉下来,而是要下大力气均衡分配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之间差距的缩小,采取撤并薄弱学校、把一些优秀教师优秀校长调到普通学校去任职、任教等措施,使学校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解决。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作者:仲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