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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都将被问责

2006年06月29日 16:39

  中新网6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介绍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关于教育经费落实的规定,妨碍了义务教育实施,应当追究相应责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处分。

  陈小娅指出,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说明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陈小娅表示,这几条的内容,对于国务院、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因为这次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所以法律的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据中国人大网文字直播)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将叫停“校中校”现象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保留免收杂费需逐步实现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义务教育法应有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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