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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2008年底前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

2006年11月10日 13:39

  中新网11月10日电 据卫生部消息,为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加强医院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卫生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指导意见》规定,要将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将医院的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对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医院院务公开要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便利、快捷、有效的形式,积极主动地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包括在门诊、病房以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对外公开;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通过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对外公开等。医院院务对内公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探索卫生政务公开和医院院务公开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院务公开的评估体系,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院考核评优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对院务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院务公开工作中公开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应责成有关医院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的,一经查实,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目前,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高度重视院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地探索新形势新方式。卫生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较突出的省(区、市)作为示范点,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好的做法,进一步大力推进卫生系统的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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