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 题:适应新形势中国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新社记者 孙宇挺 王岩
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天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修改。此次修改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五十六条增加到七十五条,其中新增二十五条,删除六条,修改三十二条。通过这部法律的修订似乎也让人看到中国社会的变迁。
适应新形势修改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九九一年九月审议通过,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剧烈,按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的说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很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
社会发展的各种新事物多处体现于该法修订草案中。信息产业、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被写入了有关法条;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更有甚者,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另外,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法律文件,文件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也必须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加以体现。
首次确认未成年人几大权益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草案在总则一章设专条加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还是第一次。
草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草案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将之细化。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草案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针对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同时,草案还要求“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