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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修订侨法从多方面进一步保障归侨侨眷权益

2006年09月29日 04:02

  中新社福州九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孙贤迅)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办法从多方面进一步保障归侨侨眷权益。

  对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方面,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并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

  经济权益方面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当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医疗保障方面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的职工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对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合法使用资源的确权,办法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法确认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的资源权属,发给使用权证书”。并规定: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对其合法使用的山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权;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华侨祖屋和华侨祖墓是海外华侨华人在国内的“根”。为有利于华侨华人寻根问祖,维系华侨华人与祖国的关系,办法规定:“因国家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华侨祖墓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的补偿。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华侨祖墓应当予以保护。”

  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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