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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要求公权力敬畏法律

2006年10月11日 13:58

    十月十日,北京天安门广场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语牌鲜艳醒目。本月八日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将社会问题纳入决策讨论内容。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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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表明了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很多方面,而依法治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举办第三次学习讲座时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治国意味着依法行政,意味着公权力部门要对法律保持敬畏,所有的公共行为都应该依照现有法律行事。公权力的法律意识高低决定着社会理性发展的程度高低,也决定着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层次高低。

  需要指出的是,当下的社会现实中,很多公权力部门还没有做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无论是地方政府监管安全生产不利,还是中央某些部委被审计出违规使用资金,都表明了某些部门仍未形成足够的人权理念和法律意识。不仅如此,某些公权力部门的不检点行为暴露了社会运行中的不规范性:警方成立联合工作办公室为富商提供特别保护、地方政府专门出台政策为富人子女上学加分、警方接受煤矿老板的资助并在警用直升机上挂上企业名称、地方政府专门划定住宅用地并违规集资建房、为了创建最佳旅游城市就拆掉所有户外广告牌而不论其是否合法等。这些违法乱纪行为不仅毁坏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而且制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律原则是针对公民而不是针对政府的,公权力部门行事不能打擦边球,一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于介入私权领域,公权力尤其要保持高度的谨慎,警惕由此造成的对公民身体或精神的伤害。类似于要求交通违规公民当街宣誓、不孝敬父母者不能当领导干部、市区政府干涉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市容市貌驱逐乞讨人员等行为,都是公权介入私权领域的典型例证。私权自治是现代社会的文明法则,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是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保护来加以体现的,在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是以公民权利为本,而不是以国家权力为本。

  社会的有序运转,需要公权力部门只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必须要戒除泛政治化的管理情结,不要以为权力万能,不能以为政府可以并能够管理一切事情。失去法律约束的权力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保持对法律的足够敬畏,是公权力部门依法治国并依法行政的基本条件。

  (摘自香港《文汇报》;作者:任孟山)

 
编辑:魏恒】
:::相 关 报 道:::
·港报:和谐社会不是和稀泥 要整治党内不正之风
·十六届六中全会开幕 着重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
·外媒:中国建设和谐社会重点已移到制度建设层面
·顾秀莲强调: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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