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如何根治“医疗红包”?

2006年08月21日 10:53

    漫画:会诊。关键字:患者 医患纠纷 医德。 中新社发 肖承森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声明: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从本网直接下载使用,如欲转载请与原刊发媒体联系。)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人日前表示,病人给医生送“红包”,属于礼金赠予,是不正之风,但不是商业贿赂,换言之,药厂给医生药品回扣才是商业贿赂。而法律专家认为,医患接送红包与商业贿赂有相通之处。低于5000元的红包,违规不违法,属于不正之风,但超过5000元,则属于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

  笔者也以为,“医疗红包”难逃贿赂之嫌。它与商业贿赂在本质上有共同点,都是双方私下通过金钱交易,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商业贿赂的结果是产生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破坏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医疗红包”的结果则产生两“不公”、三“破坏”:

  一“不公”是,送红包的患者可优先得到医疗服务并可得到最好的服务,而这对那些不愿送红包或送不起红包的患者尤其是危重患者不公,他们可能因不能及时得到救治或得不到更好的服务而危及生命。二“不公”是,对那些拒绝接红包的医生不公,是收入分配不公,他们的诚信和守法所换来的收入远不如违规医生的收入高,自然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三“破坏”包括,破坏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医患双方长期稳定的纯洁而互信的关系(靠金钱维系的互信关系绝对不会长久,而且相当脆弱。例如,医生收红包常常心有余悸、胆战心惊,怕收了红包但治不好病人而引发病人更加不满,因此许多医生巧妙地采用先为病人治好病后收红包的做法,若治不好病,则不收红包)、破坏了医生的整体形象和医德医风。

  “医疗红包”归根到底是金钱交易,如果它不是商业贿赂,也是商业味道很浓的医疗贿赂。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教育贿赂(如只要学生交一笔钱,高考分数不上线也可上大学)和官场贿赂(如买官卖官行为)等。

  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因为有法可依,这就是商业法,但中国尚没有卫生法或医疗法,这是医疗行业不合理行为泛滥、难以遏制的主要原因。尽管接送红包可能不违法,但政府决不能因此视之为小事一桩,因为“红包现象”不能遏制,就会发展为医院、行业或跨行业的“红包文化”(如最近又发生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以开业的名义向医药公司索要红包的事件,表面“红包现象”正在蔓延),那就成为无法根治的社会顽症,到那时,就不是患者主动送红包了,而是医生主动索要红包,而且红包会越来越大,最终大到有钱人也难以招架。那时,医院无异于商业公司,医疗行为无异于商业行为。由此可见,红包的危害很大。因此,政府现在必须快刀斩乱麻,尽早采取措施遏制“红包现象”,防患于未然。

  一些医院院长并不介意医生收红包,认为这样可解决医生工资待遇低的问题,殊不知,这种黑色“红包”只激励个别人而打击一大片。与其用这种费力不讨好的负面激励,倒不如采用好处多多的正面激励。也就是说,在打掉患者“红包”和药厂“回扣”这些灰色收入来源的同时,还要为医生开辟更多的合法财路,使他们能抵挡得住灰色收入的诱惑,如合理改善医生工资待遇、允许他们合理兼职、重奖那些受患者欢迎的医生等。还可将医疗服务细分化,分为高、中、低端。那些愿意多付钱的患者可去使用高端服务,以避免与没钱的患者抢夺低端服务资源。

  (摘自香港《大公报》;作者:黄燕)


 
编辑:魏恒】
:::相 关 报 道:::
·清除医患"红包"孳生土壤 主管部门才能对症下药
·不能淡化医疗红包的罪恶性
·北京卫生局称红包不属商业贿赂 媒体强烈质疑
·医疗红包难道是一种“小费”?
·“红包不属商业贿赂”的舆论意义
·北京市卫生局称患者送医生红包不属商业贿赂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