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韩国人,现在中国工作,我的外甥想在中国读初中,听说要办理监护人保证书的公证,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华读书的外籍中小学生,如果父母不在华常住,那么应当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该外国学生的监护人。为了确认受托监护人并敦促其更好地履行监护义务,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或外籍中小学生在华就读的学校,通常要求受托监护人到公证处做一个监护人保证书的公证。
监护人保证书公证,是指中国公证机关根据受托监护人的申请,依法对其签署保证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办理监护人保证书公证,应当由受托监护人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保证书。受托监护人可以到他的住所地或签署行为地的公证处办理。一般需要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被监护人的有效护照,受托监护人的身份证件,被监护人父母在本国所做的经过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以及草拟好的监护人保证书等。(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长安公证处:于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