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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代表呼吁:不能让“同命不同价”愈演愈烈

2008年03月18日 09:57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呼吁修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之间“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今年的两会上,又有法律界代表提出建议: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赔偿制度。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上涨幅度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纯收入。如果按照当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城镇居民的生命将越来越比农村居民值钱。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副主任、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拿湖南省2006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作比较,发现两者之间相差巨大:2006年,湖南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10504.67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3389.81元,同样按死亡赔偿20年来计算,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额为210093.4元,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额为67796.2元,城镇居民获得赔偿多出农村居民14万多元。

  秦希燕认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也与国际惯例相违背。

  如何建立统一的赔偿制度呢?秦希燕建议: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到对受害人扶养对象(配偶、子女、父母)赔偿的扶养费,以及其他不涉及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户籍赔偿的内容,仍维持现有标准不变。虽然扶养费也牵涉到户籍性质,但该赔偿标准基本合理,并未引发同命不同价,而且扶养对象的户籍和居住地确实影响扶养费高低。

  建立受害人伤害赔偿以及死亡赔偿的统一标准。要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关键是解决在受害人受伤时,获得的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的标准不一问题。秦希燕建议,既不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作为标准,也不以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而以当地(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赔偿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同命不同价,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记者 孙继斌)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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