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果同行巨头在电话中密谋价格,无论最终是否达成书面协议,电话密谋本身就可能成为被指控垄断的有力证据。但在时下中国某些行业的大企业曾公开地签署限制竞争的“联合限价协议”,却并没有人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涉嫌垄断。
对于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垄断已成为百姓经济生活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垄断的阴影无处不在
不久前,一位顾客在武汉机票代售点,求购当天19时10分从武汉飞往广州的机票,却被告知,航班有,但票不能卖。原来这个航班是新成立的民营东星航空公司的,机票代理商不能卖它的票。这样想乘19时10分飞机飞往广州的乘客,是无论如何也买不到票的。民航业的垄断壁垒,使本该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被无端剥夺。
也许这不是你的故事,但下面的事情却一定在你身边曾经发生过:比如,几大国有银行凭借垄断地位强行收取每笔0.3元跨行查询费用;商业银行相继对ATM跨行取款、小额账户占用费、借记卡年费等诸多服务收费……虽然屡遭公众的质疑和反对,但银行照收不误,这无异于是对消费者利益的剥夺和权利的践踏。
当然,还有来自国外的垄断,例如,微软公司凭借其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垄断地位,以高于美国市场零售价一倍以上的价格在中国市场销售Windows98。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微软的差别价格政策,每年要多付出10亿元人民币。垄断的阴影无处不在,垄断企业的欲望没有底线。垄断一日不除,公众付出的代价就永无止境。
反垄断法将如何规制垄断
垄断已给国民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引入反垄断法早已成为政府和公众的共识。最近,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反垄断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作为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的设计看,将垄断行为定义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对这三方面行为的规范,构成中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同时“草案”还明令禁止行政机关和公众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那么,反垄断法的实施怎样才能拂去老百姓生活中的阴影呢?我们仍以东星航空遭封杀一事为例,来分析“草案”将对哪些垄断行为加以规制。实际上,八大国有航空公司明目张胆地围剿东星航空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垄断案例。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草案中“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用行政权力”等条款。
只因东星航空是一家民营公司,刚刚进入航空市场,就遭遇始料不及的封杀——东星航空还没有实现首飞,在武汉就根本买不到它的机票。因为八大航空公司召开联合会议,下达在各机票代售点不准销售东星机票等四项封杀令。
引出封杀令的导火索是,东星航空宣布首航期间推出比市价低700~800元的航空+旅游产品——“999元港澳双飞5日游”。在东星航空宣布首航后,八大航空公司的机票价格集体跳水。这明显涉嫌违反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条款。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达成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围堵东星航空的八家航空公司大大超过草案实施主体的数量规定;召开联盟会议,价格集体跳水、利用销售系统向机票代理商施压等做法,明显具有联合实施特征,这样做就是要将新进入者扼杀在摇篮中,这是典型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行为。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这样的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行为。八大航空公司以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公开、不受任何约束的滥用行为,以“零宽容”的姿态对新进入者毫不留情的封杀,是最恶劣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草案”规定,八大航空公司拥有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滥用这一支配地位,违背代理商意愿,限定代理商只能销售他们自己的机票而不能销售别人的机票,这是明显的利用支配地位,通过限制交易人行为设置进入屏障,是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格监管和规制。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
此外,反垄断法草案还对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了规制,以防范通过并购行为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造成行业过分集中,进而产生垄断行为,限制公平竞争。例如“草案”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要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批,这一规定将使一些跨国公司大规模收购中国国内竞争对手的势头受到一定抑制。
反垄断法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各种垄断行为将会受到很大遏制。相信百姓对垄断说“不”的日子已经指日可待了。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王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