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有关负责人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帮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而是引导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管中央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赋予国资委的职责。目前,国资委管理166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6万亿元,大多分布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批重要骨干企业在国家经济基础领域和支柱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关键作用。
“如果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健全,一些企业盲目投资、盲目决策等现象若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他指出。
他说,中央企业行业分布过宽,部分企业主业过多、主业方向不明,资源配置不合理。另外,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水平也差别较大,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大部分中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较健全,建立了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业在这方面有较大差距,据统计,2004年中央企业投资总额约1万亿元,其中非主业的投资约占5%。大部分企业的投资行为较为规范,投资的重点基本集中在企业主业上,但少部分企业非主业投资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漏洞和隐患较多,亟待加强监管。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一是明确国资委作为中央企业出资人代表,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其重要职责。二是明确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国资委尊重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并通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过确认企业的主业及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引导企业投资向主业集中,控制非主业投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来源:新华网,记者:齐中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