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与分房货币化背道而驰 集资建房披市场化"外衣"

2006年11月16日 10:21

     自2004年底“合作建房”的概念在国内出现后,成为各界关注热点。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今年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以及监察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通知》要求:“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防止部分单位变相福利分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所谓集资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后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缺少存量房源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就由职工出资、单位按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待遇牵头组织建房,在单位内部销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机关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侵占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问题。

  从实物分房变为货币化,从福利分房变为走向市场,是中国住房改革的两个基本方向。迄今为止,在一般市民或者非权力部门中,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近年来的“集资建房”,无疑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

  据调查,北京一些比较知名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发现,其中有机关单位变相“集资”或“团购”房。“集资建房变味的原因很复杂,主要还是因为住房货币化政策不到位,机关单位人员工资收入与商品房价差距过大。”北京市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分析认为,1998年国务院一声禁令,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当时提出要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单位收入并没有相应提高。同时,各地各部门由于多种原因,住房货币化补贴亦未能到位或各部门分发数额悬殊。此背景下,准福利性质的分房在各地逐渐抬头。一些机关单位在市场化的外衣下继续建房和购房,并且按照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而在不少地方,不少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小则90平方米、大则150平方米,甚至有的是200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房,这就使住房面积和档次违背了国家相关政策。

  据了解,在全国很多地方,机关单位集资建房占整个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这就导致所在城市普通百姓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概率越来越低。再有,内部销售把关不严,无房户或住房不达标的人员可以买,住房达标人员也可以买。尽管明文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但不少机关单位仍以干部职工住房紧缺为名,通过变相的集资建房,将多占房和占大房行为合法化。

  据调查,各地这类“集资房”的内部销售价格往往比当地市场价格低1/3到1/4,有些甚至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任秋莳)

 
编辑:王菲】
:::相 关 报 道:::
··集资建房沦为福利性腐败 ·禁令或导致"权力寻租"
·集资建房禁令尚不细化 或导致新的“权力寻租”
·集资建房沦为福利性腐败 侵占公共资源招致民怨
·集资建房遭遇“变脸”对策 “隐性囤房”难估量
·党政机关告别集资建房 公务员住房保障成新问题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