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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房屋成本未“侵犯商业秘密”

2006年09月21日 09:38

    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该省建设厅一一“否决”。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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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该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称,此举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政府对市场定价过分干预,采用公开商品住房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等手段,容易对市场经济规律造成破坏(见9月20日《成都晚报》)。

  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的建议,且拿出“破坏经济规律”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盾牌来招架代表的“公开房屋成本价”提议。这一新闻的确看得人纳闷——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三大权力,咋建设厅可以“角色错位”,手挥行政权将人大代表的建议一“否”了之呢?

  不用说,这是当前权力与行政和职务与监督的部分倒置造成的,我们不能对广东建设厅的“否决”习惯提过高的要求。建设厅拿“侵犯商业秘密”来说事,乍一看似乎也很有道理。但笔者还是要对建设厅所公示的“否决理由”提一点不同的看法: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价的公共行为,并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原因有二:其一,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商品住房成本并非知识产权。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商品住房成本,不外乎是由砖+水泥+钢筋+水+地皮+工资+税+设计费+贷款利息构成的,这些费用在全国建筑行业几乎是公开的,明眼人即使估算也不会出其左右。唯一不公开的,或许只有土地价格,而我们都知道,这是由政府掌控的!

  此外,成本稍有区别的,不外乎是那些应该公开又不便公开的“灰色费用”。恰恰是这笔费用的大量存在,才吹起了当前房价虚高的泡沫,而这似乎还跟一些政府部门的习惯性掌控有很大关系。

  其二,公共事业监管和疏导不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敝以为,广东省建设厅作为建筑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是非营利的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的目的是为了净化房产乱象,挤掉房价中的虚高水分,以引导市场有序发展,进而“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而不是总是站在房地产商的立场上说话。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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