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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税后证”仍是一纸空文 二手房个税悬念未解

2006年08月07日 14:41

    8月2日,冷清的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今年8月1日起全面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后,前几天拥挤不堪的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内一下子变得冷清起来,前来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市民寥寥无几。 中新社发 王建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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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7日电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牵动人心的国税总局108号文件正式实施(8月1日开始)一个星期了,二手房交易是否即时强征个税却仍存悬念。

  “目前我们办理的交易个案中,卖家还未被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先税后证’政策的,依旧只有契税和营业税。”21世纪不动产的工作人员表示。从我爱我家、中大恒基等北京主要二手中介商反馈回来的信息,也与此类似。

  7月27日,国税总局下发108号文件,对二手房转让个人收入部分的征税办法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同时要求“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应与营业税、契税一并征收”。此文件一经公布,立刻被大多数媒体解读为对二手房交易强征个税的做法将全面执行。

  然而,“强制征收”如何实现,在108号文件以及北京市地税局下发的相关通知中却并未明确。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的初步构思是,开具不动产交易发票时,一并征收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至于区县地税部门怎么操作,还要等待相关文件下发。

  但有人士指出,即使按照这一构思执行,与“先税后证”方式相比,强制程度显然不是一个档次。

  “这并不是什么新政策,早在前两年国税总局下发的文件当中,便有与此相似的内容。”北京市地税局一位人士说。他还补充说,108号文件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是指对房屋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合理费用政策落实的时间,并不是征收与不征收个税的界限。

  实际上,尽管国税总局过去已不止一次强调要“三税并征”或“实行一窗式征收”,但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强制征收,始终未能落实。

  显然,个税强制征收只打雷不下雨,关键在于“先税后证”仍是一纸空文,因为迄今为止,建委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手续时,并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在108号文件公布后,记者曾专门就此采访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在建设部与财政部、国税总局已经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执行“先税后证”政策的税种,只有契税和营业税,并不包括个税。这意味着,除非有新的文件联合下发,至少短时期内,个税完税证明不会成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先决条件。

  据了解,对于“先税后证”的必要性,税务系统内部已有清楚认识,地税局人士也迫切希望国税总局关于10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中,对“先税后证”能否推行有明明白白的“说法”。

  不过,税务系统若想“撇开”建委单方面强制征收个税,并非没有运作空间。如果国税总局发文规定,不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即不受理营业税,把这两个税种捆绑起来,就可以达到“变相强征”的目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要个人收入超过起征点,无论以什么形式体现,都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一位官员向记者强调。但跟以往的情形一样,棘手的技术问题再一次成了二手房强征个税的最大障碍。(李乐)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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