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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购房有新规

2006年07月24日 18:58

    7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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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四日电 境外投资者只要手中有钱,就可毫无限制地十套八套地购买中国内地房产的时光不再了。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二十四日见诸媒体,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称,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一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机构和个人大手笔投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并从房价上涨和人民币升值中获得双重利益,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同时,又为房地产热和房价高企推波助澜。此间专家认为,此举有助于维护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中国经济列车既快又好稳定前行。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有关部门要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
·境外机构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须采取实名制
·未取得资质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经营
·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投资非自用房地产应先设企业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全文
·中国六大部委发文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中国六部委联合发布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意见
·限外资炒房政策将出炉 专家预言国外资金四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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