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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市民告物价局 三年打赢公布经适房成本官司

2006年08月29日 10:12

    漫画:愤怒的杜甫-各地要多建经济适用房 新闻背景: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5年前11个月,商品房空置面积达1.14亿平方米,比2004年同期增长14.2%,一边是高价房的高空置率,一边是老百姓对高价房的望房兴叹,这种结构性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中新社发 任士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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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哈尔滨一位普通市民状告当地物价局,要求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这位市民的举动一时间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一个话题--如何让购房者有一个公平的环境,从根本上改变其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近三年官司终胜诉

  状告哈尔滨市物价局要求公布经济房成本的市民名叫王树春,今年已是77岁高龄。2003年4月,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王树春原住地进行了动迁。动迁后,王树春与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动迁原址新建的乐福小区住宅一套。

  协议签订后,王树春认为这套使用面积53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169249元的价格过高。2003年11月,王树春将哈尔滨市物价局诉至法院,要求物价局对该小区房屋价格审核后予以公布。不想,这官司一打就是近3年。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树春的诉讼请求,王树春随后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物价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应对王树春反映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2004年6月,哈尔滨市物价局对王树春做出答复,王树春认为物价部门的答复并没有按项向社会公布,为此,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布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表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准价计算表及两表审批的依据。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做出行政判决,要求哈尔滨市物价局对王树春提出的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价格及两表审批的依据给予公布并做出明确答复。哈尔滨市物价局不服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价局有义务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王树春说,按哈尔滨市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

  成本公布为何这样难?

  哈尔滨市物价局经营性收费管理处主任科员姜军说:“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目前,国家文件中没有规定要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公布成本。即使是公布这个成本,让物价部门来公布也不太合适。”

  姜军说,按哈尔滨市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委审核,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批准,让物价局来公布由市建委审核的成本似乎不妥。指着乐福小区上百页的成本资料,姜军告诉记者,每一个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资料都有几百页,如果公布的话,要公布到什么程度,经费又从哪里出,这都是个问题。

  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处长贲振富说,作为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时,黑龙江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批准,并且要求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但事实上,这个政策在很多地方执行得不好。

  王树春打赢公布经济房成本官司后,许多市民都产生了另一个疑问:商品房的成本物价部门是不是也应公开?姜军说,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而商品房的价格已经放开,完全市场化,依靠市场实现调节,审定和确定商品房价格并不通过政府物价部门,而是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价格。

  王树春胜诉带来诸多思考

  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桑洪说,开发商在很多人眼中都是高额利润的获得者,但事实上,他们开发乐福小区的住宅是一个亏损项目。因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东西,比如,钢材2年间从每吨3000元上涨到4500元,水泥从每吨280元上涨到360元,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是提前审定批准的,很难申请调整价格。

  “为低收入群体做事其实挺难的。说起来很好听,但干起来很费劲。”桑洪说,到现在为止,他们在哈尔滨已开发了10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这其中的苦辣酸甜很少有人知道。他们在开发一处经济适用住房时,一位70多岁的老人差2800元钱不能入户,得知情况后,公司将这些钱免了,没想到随后就有不少人问:“他的能免,我的为什么不能免?”

  黑龙江大学社会系副主任、副教授曲文勇说,经济适用住房是为照顾中低收入者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国家减免一些费用,降低开发成本,最终把房价降下来,让这些人群受益。但在操作过程中,如果一些企业拿政策去赚钱,那实行这一政策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王树春的官司引起了广泛关注,必然会对一些利用经济适用住房逐利行为起到遏制和警示作用。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丽英说,王树春状告物价局一案,其真正意义并不在胜诉本身。长期以来,购房者一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王树春此举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给政府有关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政策和法规形式,进一步明确开发商在售房中应公开的信息内容,强制公开,让购房者和开发商有一个平等的地位,不能让房产信息“一面倒”。应选取那些信誉好、规模大的房地产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并在政策上为其提供一定的利润的空间。对企业来讲,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赚取“阳光下的利润”。(高增双)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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