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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鼓励业主参与管理工作 并提供法律架构支持

2006年08月07日 11:14

  中新网8月7日电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香港,政府的政策是尽量鼓励和协助业主参与物业的管理工作,并提供一个法律架构,使业主可以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法团,在共同参与的理念下,自行管理其物业。

  香港物业管理的权力来源主要是该物业的公共契约(简称“公契”)和《建筑物管理条例》。

  公契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当业主购买多层建筑物的单位时,也同时拥有该物业部分不可分割的业权份数,而公契通常会订明所有业主的权利和责任;虽然物业各单位由不同业主拥有,但每个业主同样受到公契的约束,要一起承担物业管理责任。

  《建筑物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清楚向市民阐述业主组织立案法团及管理物业的权责。《建筑物管理条例》也同时为所有公契引入了强制性条款及增订条款,以补充一些公契之不足。当这些规定与公契原有条文有抵触时,则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业主法团的职责包括:处理有关大厦的财政及会计事务;安排定期及预防性的大厦保养;招募有牌照的保安人员或专业的管理公司;维持清洁的居住环境;处理非法及非经授权的建筑结构问题;安排有关大厦管理的采购和招标工作;担当住客与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角色;争取为屋苑或大厦获取保险等等。

  除了业主立案法团外,香港常见的物业管理组织还包括业主委员会、互助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它们的组成方法及权力也各有不同:

  业主委员会通常在公契内都会订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及运作细则,其权力及功能也源于公契。委员会主要协助加强各业主和管业经理的沟通,就物业管理的重要事宜向管业经理提供意见及作出建议和决定,并监察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互助委员会是由民政事务专员批准成立的业主及租客组织。由于互委会并非法人组织,因此并不具备诉讼权力。

  物业管理公司是根据物业公契或管理合约等,以管业经理身份执行物业日常管理工作,例如清洁、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及执行物业公契和《建筑物管理条例》所赋予管理物业的权力和责任。(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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