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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释疑物业建管分离 仅限制前期物管阶段

2006年08月02日 09:21

    2006年3月13日,来自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北京为例,北京大约有4000个居住小区,其中90%的小区都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的情况。(留资)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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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建委日前下发通知,房产商开发的住宅项目,不能自当物管。1日,北京市建委对此表示,此规定只针对既有开发资质、也有物管资质的单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两独立法人,即便同属一家集团,也不在此限制范围。

    相关阅读:开发商禁当自建小区物管 北京物业将实行招投标

  建管不清可能侵犯业主权益

  北京市建委表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虽然这只是一条倡导性规定,但确立了一种导向,要逐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

  同时,北京市建委在调查中发现,长期以来,开发建设单位自建自管,“建”、“管”之间界限模糊,缺乏明确的承接验收过程和手续。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小区入住前期,由于同属一个公司,业主会就相关问题要求物业公司解决,而物业公司作为物管,前期开发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由此可能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业主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

  此规定仅限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1日,北京市建委向媒体通报了房企“建管分离”的细化内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具体解释为: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即同一独立法人,不能再承接自己和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是属于同一个集团,但都是独立的法人,那么就可以承接相关的项目,而并不在此次的限制之列。同时,该项措施也是针对今后的新建住宅项目,目前现有的住宅项目并不在此之列。

  此外,《通知》中的这条规定仅限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适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如果选聘上开发商的物管也是允许的。

  焦点1 一刀切是否公平?

  质疑:有人士表示,目前许多开发商自己开发的项目,由自己的物业管理,经营得也很好,如此一刀切是否会对物业的准入门槛上造成歧视?

  回应:北京市建委物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能够明确和理顺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同时还有利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招投标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要避免和排斥泄露标底等不公平情形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如果参加招投标,既是招标人,又是投标人,就无法向其他投标人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

  焦点2 是否影响业主购房?

  质疑:目前北京一些大的房企比如万科等开发的项目,由于自身的物业管理比较好,物业也成为业主买房的一个筹码。此规定出台后,是否会影响业主购房?

  回应:市建委人士表示,目前万科等企业开发的房产项目,管理的物业公司虽然是同一个集团,但各自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不受此次政策的限制。目前,北京既有开发资质、又有物管资质的房产公司比较少,而且往往是一些小企业。

  开发商:具备资质者都应参与物管

  1日,三元盛泰房产公司副总任震表示,对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中,只要具备资质,无论是否是同一家公司,都应该可以参与管理。

  同时任震表示,三元集团下属也有多个物业公司,但在住宅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并没有形成“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规矩,而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就考察相关的物业公司,并不会给自己集团下属的公司有优先权。

  “如果物业管理不好,给开发商带来的后患也非常大,这等于自找麻烦。”任震说。(蒋彦鑫)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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