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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资炒房新政悄然下发 九部委细则大半已出

2006年07月20日 09:03

    7月17日获悉,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必须采取实名制,而且在境内未设立分支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将不得在境内购买商品房。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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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20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从权威渠道传来的消息,建设部等六部委共同签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已经悄然下发。该文件在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经营管理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另悉,《意见》中要求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九大部门各自制定有关操作细则,目前大半已出。

  《意见》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非自用房地产,应遵循“商业存在”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未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资本金未达到投资总额35%的企业,将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

  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反之,可以购买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且采取实名制。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股权转让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此外,外汇局将加强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

  业内人士透露,此文件是由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央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共同签署,主要针对近年来中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买房活跃的情况制定的。(俞靓 申屠青南)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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