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7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公积金体制研究专家、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教授表示,有些单位或企业为了少给职工缴存公积金,计算月平均工资时私自减少职工收入,构成了不足额缴费。这种做法已经侵害了职工权益,职工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行政救济。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丛诚指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该职工上年度所有收入的总和除以1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为政策性工资,企业职工收入为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定的工资。这些收入均不包括洗理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性所得。
丛诚说,“由于每个地区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各地缴存比例也不一样,但基本上都在5%至12%之间。”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在地区规定的缴存比例内自由选择缴存比例。比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直机关规定北京2006住房公积金年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10%。中直机关可以选8%,9%,或者选10%。
丛诚说表示,“但缴存基数不能随便动”,有些单位或企业为了少给职工缴存公积金,计算月平均工资时私自减少职工收入,构成了不足额缴费。
丛诚说,“这种做法已经侵害了职工权益”。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行政救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会立刻展开调查,事实清楚的,会向被投诉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补交所欠公积金。
如果单位不补交,且该单位违规事实清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被处罚单位超期仍不理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从被处罚单位账户中强制扣款。(郭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