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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专家:住房福利安排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2006年10月30日 07:07

  中新网10月30日电 今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载了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李琨的文章称,住房是关系千家万户的事,在住房问题上,“以人为本”意味着“以民为本”,即从中国人口、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考虑广大人民的住房关切,将居民住房的福利安排达到最大化,使不同的社会群体都能够在住房这一对现代生活质量有着决定性作用的领域感受到政府所给予的人文关怀。

  文章称,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二元社会的发展阶段,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要对居民的住房福利进行安排,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花大力气,进行长远的制度性建设。当前,特别需要从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出发,明确以下原则:

  第一,居民住房福利普遍性原则。

  居民住房福利的普遍性,来自于生存权利的普遍性。在这一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的普遍生存权利为本。经过这些年的改革,目前中国也初步建立了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内容的住房福利制度,但还存在覆盖面过小和高福利的特点,未能很好地体现住房福利的普遍性原则,因此,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建设,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二,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

  住房本质上是消费品,但在市场运行中,又可以成为投资品。那么,在住房的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之间,政策的天秤应当倾向于哪一边呢?显然应当是前者。目前,我们对这两种需求还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完全是在一个平台上共享住房资源。要坚持消费需求优先原则,必然要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如此一来,既得利益的反对呼声肯定不小。在这里,能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具体化为“以人的实际消费需求为本”还是“以资本为本”的选择。于是,能否真正坚持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也将形成对“以人为本”原则能否落实的考虑。

  第三,存款购房优先原则。

  在住房消费上,应当是存款消费优先还是贷款消费优先?显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是前者。然而,由于我们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居民用存款购房不仅没有享受到任何政策优惠,而且实际上是被征税的。因为购买住房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居民为此要进行长期储蓄,但在目前的存款制度下,所有的储蓄存款必须交纳利息税,因此,居民用自己存款购房的同时交纳利息税,实际上就等于交纳了住房消费税。相比之下,用贷款买房则不存在这一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对居民用存款买房不做出特殊的政策安排,仅因购买方式的不同,存款购房与贷款购房之间就会产生一种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低收入者优先原则。

  对低收入者采取更加倾斜的政策,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在中国,近几年来各地也根据不同情况,对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给予了关照。但就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政策框架。应当看到,在中国的住房问题上,低收入目前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首先是低收入的界线,即收入多少可以视为低收入者?其次是低收入者的范围,是专指城市的低收入者,还是包括农民工?再次,低收入优先指的是购房优先还是租房优先?这三个基本问题不明确,所谓低收入优先的原则就只能停留在概念上。

  关于第一个问题,应当明确,享受这一福利的人只能是最贫困、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其范围应尽量缩小到政府财力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可以原则地规定,只有那些长期(1年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而又无房产的人,才是需要享受政府特殊住房政策的低收入者。

  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明确,在现阶段,农民工还难以涵盖在城市住房福利政策的框架之内。这不仅是由于其数量巨大,国家财力难以承受;也不仅是由于其流动性较大而在政策上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农民工虽然因收入较低而在城市住房困难,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在其原籍都有自己的房产,享受了宅基地的基本福利。目前,第一步应将城镇居民的住房福利体系建设好,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考虑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关于第三个问题,应当明确,政府对低收入者的政策优惠,只是限于帮助他们住上房子,而不是帮助他们购置房产。

  第五,资源占用补偿原则。

  住房消费要占用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这些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以产权所有方式购买的住房越多,面积越大,就意味着全社会为其付出的资源成本越高。所以,尽管富有者购买大面积房屋或多套房屋支付了较高的价格,其社会资源成本却还是由全体社会成员为其分担的。为体现全体居民在土地和环境资源方面的平等权利,对于在基本生存之上多消费或多购买的住房,应通过征税等手段,让住大房子和拥有多套住房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承担一定的社会资源成本。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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