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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鑫嘉园假按揭案追踪 欠贷"房主"或被强制还贷

2006年09月19日 10:46


    昨天上午,手持法院执行通知的“房主”来到西城法院接受法官谈话(图片来源:北京青年报 王晓溪/摄)

  第一现场

  西城法院

  两日内“房主”应履行还贷义务

  “你们这么多人都是盛鑫嘉园的?”昨天上午10点,当记者跟随盛鑫嘉园假按揭案中接到西城区法院执行通知的程先生、孙女士等当事人,以及中盛鑫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德宝一行16人按约定时间走进西城区法院404房间时,法官忍不住首先问了这个问题。

  本报自9月15日开始独家报道的盛鑫嘉园假按揭案发展至今,两大银行———建行、工行已同陷“按揭门”。其中,建行通过丰台区法院对38名“假按揭房主”的起诉因当事人到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而缓期开庭,而于6月30日就已判决的工行假按揭案,涉案当事人在上周末接到了“执行通知”,于是就发生了前一幕场景。

  核对名字、调卷宗,忙碌了一阵后,执行通知单中所写的第一项内容谈话终于开始,负责谈话的是林法官和吴法官。

  “法院的判决就有问题!这是假按揭,我们又没拿到贷款,也没有拿到房子,全是公司做的,怎么能判我们个人偿还房贷,还要执行我们个人?”“拖欠房贷”上百万元的假按揭当事人之一孙女士沉不住气了。多人开始应和。

  “你们当时有没有签字?”林法官问。

  “签了。但那是在告诉我们是福利分房的情况下签的字,我们是被骗的!不签我们就要被辞退。”“现在公司也承认我们是无辜的,应该找中盛鑫公司,而不应该找我们个人。”当事人开始抢着回答。

  “你们既然签了字,法院的判决就没有错。你们在签字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后果。你们是第一被告,银行要求执行,就要执行到你们个人;中盛鑫公司是第二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这时,中盛鑫公司总经理陈德宝提出,“职工们说的都是事实,贷款和房子他们没有拿到,应该由公司来承担经济责任。”

  林法官反问:“那公司有具体的还钱方案吗?”得知中盛鑫公司目前没有房产、没有收入,不具备还钱能力后,林法官强调:“法院已经判决,银行要求执行,如果你们不能和工行达成和解,也不能让有关部门给我们下发暂缓执行的书面通知,我们就得按照法律程序执行个人。”

  现场乱了,因为当事人手中的“执行通知”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接到本通知后二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1点30分,争论中,林法官结束谈话。“或许是过两天就执行,或许还要过段时间,我们会按照法律程序走。”林法官强调。

  记者调查一

  假房主为何被判偿还房贷

  昨天上午的西城法院执行谈话现场,盛鑫嘉园假按揭案中工行假按揭案涉案当事人一再提出疑问的是,“房子没有落到我们的头上,贷款也没有落到我们的账上,法院不应该判我们个人承担还贷责任,更不应该执行到我们个人头上”有人甚至明确提出,“这是虚假合同,不应该判决。”

  记者对此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调查。

  以盛鑫嘉园假按揭涉案职工程先生为例,程先生强调,“2000年第二被告以福利分房名义让我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上的名字由我本人签写。因我未购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亦未使用房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盛鑫公司提交法院的资料也显示:“贷款发放后,程未购买借款协议约定的房屋。我公司一直按借款合同约定数额偿还每期贷款。自2004年9月起,因公司资金紧张,停止支付。程未实际取得房屋,亦未使用贷款购房,故其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可由我公司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但西城法院认为,虽然第一被告辩称其并未使用原告发放的贷款购买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中盛鑫公司对事实也予以认可,但因该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均未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且因第一被告程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第二被告的主张损害了出借方实现债权追偿的合法权益,最后的判决是程先生偿还拖欠的房贷共计56万多元,而中盛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而多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京城知名律师就这个问题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盛鑫嘉园陷入的两个银行房贷案都是典型的假按揭案。其中法院已经判决的工行案,因为业主签了字,所以就构不成虚假合同;但中盛鑫公司应该承担经济责任,尽快还钱,“但话说回来,如果中盛鑫公司有能力偿还贷款,这个假按揭案也不会暴露出来,所以,现在能做的就是公司和银行要尽快商量如何解决,把这些无知也无辜的个人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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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菲】
:::相 关 报 道:::
·两家大银行同陷“按揭门” 盛鑫嘉园又曝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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