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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加强二手房个税征管

2006年08月30日 17:12

    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规正式执行。 中新社发 绍常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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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30日电 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下发。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税务总局提出了“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要求。

  国税总局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税务总局提出了“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要求。具体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

  据悉,为此,税务总局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以便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通知》再次重申了上述要求,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征收。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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