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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并非新税种 普通住宅不受影响

2006年11月17日 11:24

   从12月1日起,北京市个人出售二手房将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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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17日电 从12月1日起,北京市个人出售二手房将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关心。《北京青年报》报道,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该政策对普通住宅影响不大,这个政策只是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据了解,多年来北京市在个人转让二手房环节,一直都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这次北京市只是在征收办法上做出了相应调整,而并非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新增了一个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并不会对普通住宅的转让造成影响。目前,北京市在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方面,执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首先,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次,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也可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对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第三项政策实际上只针对非普通住宅的二手转让。

  目前,北京市普通住宅的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张艳丽)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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