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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20%或转让价1% 北京缴二手房个税任选其一

2006年08月02日 15:11

    2006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该《通知》对个人二手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的概念作出详细规定,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消息发布当日,北京二手房过户量有所增长,业内预测,随后几天该市将出现过户高潮。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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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日是二手房转让缴纳个税细则实施的头一天。北京市地税局发出通知,对新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转让二手房时,既可以按照房屋转让差价的20%计征个税,也可以按照核定方式,即转让价格的1%计征个税,两种方式市民可以任选其一。

  比如,购买价格是100万元的房产,如果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那么卖房人在向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既可以按照120万元转让价的1%,即1.2万元申报;也可以提供当初购房的原始发票等证明文件,以转让价120万元-房屋原值100万元-房屋当初购买时缴纳的契税3万元-装修费用5.4万元-此次转让缴纳的营业税6.6万元=5万元差价的20%,即1万元申报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1日在通知中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出台后,引起广大纳税人和各新闻媒体的密切关注,在解读此文件时,部分媒体报道中出现了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不符的报道,为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是指对房屋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合理费用的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征收与不征收的时间界限。

  二、为方便纳税人,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可采取核定征税办法,鉴于北京市已调整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的,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张艳丽)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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